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53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途訊」商標之麥克風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國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3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途訊」商標之麥克風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被告鄭國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3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之仿冒「途訊」商標麥克風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確屬侵害聯富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此有聯富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鑑定人 洪嘉徽 之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鑑定人洪嘉徽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各1紙、證物照片1張存卷可參(見偵字卷第26頁、第30-31頁、第33-34頁、第36頁),足認上開仿冒「途訊」商標之麥克風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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