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2號
原告 張靜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林麗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2號
原告 張靜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