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01號聲請人 林鈺涵 相對人 謝素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㈠關於扶養請求事件。㈡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㈢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㈣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林鈺涵對相對人謝素寬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現安置在新北市八里區之觀海護理之家,長期未居住在本院轄區,且相對人自100年7月21日起即安置新北市八里區迄今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月29日函、本院電話紀錄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敏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