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01號民事裁定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刑事判決

113年度中補字第3301號

原告 陳瑞翔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83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5萬元)

1

利息

95萬元

113年4月3日

113年9月8日

(159/365)

6%

2萬4,830.14元

小計

2萬4,830.14元

合計

97萬4,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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