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林姵伶 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 律師
謝憲愷 律師 李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嘉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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