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忠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忠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忠晋因犯詐欺案件等,先後經確定判決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蔡忠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各該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各罪均係於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判決確定(民國105年7月25日)前所犯;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
425號案號受理,並於105年12月15日判決,於106年1月1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
四、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1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6月)。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表:受刑人蔡忠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4日至103│103年7月16日至│103年10月27日至│││年(聲請書誤繕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4年)10月31日│││├────────┼────────┼────────┼────────┤││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91號(聲│偵字第791號(聲│偵字第791號(聲│││請書漏繕第708號│請書漏繕第708號│請書漏繕第708號││偵查(自訴)機關│、第957號、第354│、第957號、第354│、第957號、第354││年度案號│9號、第3550號、│9號、第3550號、│9號、第3550號、│││第3551號)│第3551號)│第355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第700號│第7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第700號│第700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聲請書誤繕為│(聲請書誤繕為│(聲請書誤繕為│││確定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81號│執字第2881號│執字第2881號││├────────┴────────┴────────┤││編號1至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28日│103年10月27日│103年10月30日│├────────┼────────┼────────┼────────┤││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91號(聲│偵字第791號(聲│偵字第791號(聲│││請書漏繕第708號│請書漏繕第708號│請書漏繕第708號││偵查(自訴)機關│、第957號、第354│、第957號、第354│、第957號、第354││年度案號│9號、第3550號、│9號、第3550號、│9號、第3550號、│││第3551號)│第3551號)│第355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第700號│第7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第700號│第700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聲請書誤繕為│(聲請書誤繕為│(聲請書誤繕為│││確定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81號│執字第2881號│執字第2881號││├────────┴────────┴────────┤││編號1至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22日至│103年6月3日至│103年6月12日至│││103年12月4日│103年11月5日│103年11月3日│├────────┼────────┼────────┼────────┤││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91號(聲│偵字第791號(聲│偵字第791號(聲│││請書漏繕第708號│請書漏繕第708號│請書漏繕第708號││偵查(自訴)機關│、第957號、第354│、第957號、第354│、第957號、第354││年度案號│9號、第3550號、│9號、第3550號、│9號、第3550號、│││第3551號)│第3551號)│第355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第700號│第7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第700號│第700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聲請書誤繕為│(聲請書誤繕為│(聲請書誤繕為│││確定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81號│執字第2881號│執字第2881號││├────────┴────────┴────────┤││編號1至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10月3日至│103年11月26日至│103年5月14日至│││103年10月13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8月28日│├────────┼────────┼────────┼────────┤││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1號(聲│偵字第2241號│偵字第2241號│││請書漏繕第708號││││偵查(自訴)機關│、第957號、第354││││年度案號│9號、第3550號、│││││第355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第425│││案號│第700號│第425號│號(聲請書誤繕為││││││106年度)││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第700號│第425號│第425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5日││││││(聲請書誤繕為│106年1月16日│106年1月16日│││確定日期│105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81號│執字第601號│執字第601號││├────────┼────────┴────────┤││編號1至所示之│編號至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罪,經原審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5月19日至│103年7月7日││││103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41號│偵字第224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第425號│第4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第425號│第425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16日│106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01號│執字第601號│││├────────┴────────┤│││編號至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