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鄭錺鈿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八四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訴誣告部分不受理、被訴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大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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