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原簡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85號

原告 李明峰

被告 陳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68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三星智慧館」店員,適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至上址購買手機,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得知原告所申設網路銀行帳戶之帳號密碼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上址連線上網,並在附表所示之網路銀行,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輸入原告之帳戶帳號、密碼而登入,再行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轉出之帳戶帳號,偽造不實轉帳紀錄,以表示經原告同意轉帳之意思而為轉帳,致附表所示銀行陷於錯誤,自附表所示原告之銀行帳戶內,將款項轉帳至被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共詐得新臺幣(下同)317,681元,致原告受有317,681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不爭執,願意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

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

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

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原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等情,有該案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桃原簡卷第4至8頁),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1萬7,681元,應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12年7月1日起(於112年6月20日寄存送達,於112年6月30日生送達效力,見審附民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為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吳宏明

附表:

編號

時間

原告遭匯出款項之銀行帳戶

遭匯出金額

(新臺幣)

收得匯款之被告帳戶

1

111年8月24日晚間8時27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6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9月1日凌晨3時51分許

同上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50,000元

同上

3

111年9月13日中午12時18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同上

4

111年9月13日中午12時35分許

同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5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1年9月13日下午1時59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1元

LINEPAY一卡通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受託)

6

111年9月24日中午12時44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11年9月24日下午1時29分許

同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5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1年9月26日中午12時21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LINEPAY一卡通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受託)

9

111年9月26日下午1時許

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10,000元

同上

總計317,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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