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陸拾參元,及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1﹞,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2﹞,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4年12月2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46,163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3﹞,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