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 陳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序號│債權金額│計算利率│計算期間│││(新台幣)│││├──┼─────┼────┼───────────────┤│001│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2│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3│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4│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5│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6│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7│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8│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9│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10│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11│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12│900元│年息18%│自民國9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13│900元│年息18%│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14│900元│年息18%│自民國96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15│900元│年息18%│自民國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16│900元│年息18%│自民國9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17│900元│年息18%│自民國96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18│900元│年息18%│自民國9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