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似蘭 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世明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代理人 劉文燦 債權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固定之薪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2,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薪俸單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分96期清償,第1期至24期每期清償額為12,000元,第25期至96期每期清償額為20,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算八年,總清償金額為1,728,
000元,清償成數為29.75%,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之配偶 洪金標 依法雖應與債務人共同扶養其等未成年子女,惟洪金標並無所得,此有洪金標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查,且洪金標因躲避債務而與債務人失聯,已不知去向。因洪金標並無自立更生之能力,亦無法與債務人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則債務人應負擔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全部。參以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高雄市國人平均最低生活費用為11,309元,則債務人所需支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至少應為22,618元,惟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所提更生方案之每個月清償12,000元之餘額,已低於上開22,618元之標準,且債務人經本院通知,請其重新擬定更生方案後,亦迅予重新提出分階段清償之更生方案(按債務人之子女成年後,其扶養費之負擔亦減輕),併提高清償金額,當屬已盡其最大誠意及能力而為清償。又查上列債權人中亦有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有陳報狀在卷可稽。綜上,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再查:債務人名下雖有座落於高雄市○○區○○段107-1地號土地,惟該不動產價值依公告現值僅23,121元「計算式為:19㎡×200÷10000×60,846元=23,121元」,其土地價值甚微,此有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其中第三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餘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其立法目的係以債務人將來有繼續性及反覆性收入之望為前提,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避免清算程序,無非在於更生程序對於債權人可獲較高之清償額度,亦即所謂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寓有給予債務人期待依更生方案清償完畢後,有重新出發而得更生重建之機會。是以,審酌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1,728,000元,明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已符合上開規定之意旨,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生活限制。
五、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⑴第1至24期:新台幣12,000元;││⑵第25至96期:新台幣20,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日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29.75%。││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5,808,747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728,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配之金額││││├─────┬─────┤││││第1至24期│第25至96期│├──┼────────────┼──────┼─────┼─────┤│1│台灣土地開發(股)│390,647│808│1,346│├──┼────────────┼──────┼─────┼─────┤│2│第一商業銀行(股)│2,636,855│5,446│9,078│├──┼────────────┼──────┼─────┼─────┤│3│大眾商業銀行(股)│844,542│1,745│2,908││├──┼────────────┼──────┼─────┼─────┤│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8,800│18│30│├──┼────────────┼──────┼─────┼─────┤│5│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927,903│3,983│6,638│├──┼────────────┼──────┼─────┼─────┤││合計│5,808,747│12,000│2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