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憲政 被告 邱建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3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恰於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315號刑事簡易判決作成之同日提起,無法區分、判斷彼此先後,應寬認其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本文所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限之規定。再因本院收受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後,因行政分案流程所需之必要時間,致本件現實上無法與刑事判決同時裁判,而此種情形,解釋上應不受同法第501條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判決同時裁判之限制,均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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