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5號

原告江○璋

法定代理人 江俊龍

杜氏紅

被告 陳清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5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黃麗竹

法官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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