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簡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43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對人 廖明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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