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國祥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許明安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6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許國祥、 許家祥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