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ARSIDI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參玖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90號被告CARSID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聲請書誤載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6月29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3948公克),均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米白色結晶塊2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驗前淨重0.39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39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足認扣案之米白色結晶塊2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4年6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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