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家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5360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家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家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莊家祐因犯詐欺等罪,經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判處16次)│(判處4次)│(判處21次)│├────────┼──────────┼─────────┼─────────┤│犯罪日期│101年10月3日至4日│101年10月3日│101年11月20日│││101年10月5日至6日│101年10月5日│101年11月23日│││101年10月6日│101年10月5日│101年11月24日│││101年10月6日│101年10月20日│101年11月24日│││101年10月15日至17日││101年12月7日│││101年10月15日││102年1月14日│││101年10月17日││101年11月3日│││101年10月15日至17日││101年11月3日│││101年10月20日││101年11月3日│││101年10月21日││101年11月3日│││101年10月21日││101年11月7日│││101年11月11日至12日││101年11月7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9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3日│││101年11月14日││101年11月24日│││101年11月14日││101年11月24日│││││101年12月19日│││││102年1月4日│││││102年1月8日│││││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彰化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876、1933號│偵字第876、1933號│字第14380、20284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90號│102年度易字第490號│103年度易字第1850││││││號││事實審├────┼──────────┼─────────┼─────────┤││判決│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4年2月12日│││日期││││├───┼────┼──────────┼─────────┼─────────┤││法院│彰化地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90號│102年度易字第490號│103年度易字第1850││││││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22日│104年3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執│彰化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第│││字第5253號│字第5253號│5360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2│(編號1-2定應執行│(編號3-5定應執行│││年4月,執行中)│2年4月,執行中)│刑2年6月。刑期至│││││106年11月30日)│└────────┴──────────┴─────────┴─────────┘┌────────┬──────────┬─────────┬─────────┐│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判處8次)│(判處4次)││├────────┼──────────┼─────────┼─────────┤│犯罪日期│101年11月28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2月18日│101年11月23日││││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9日││││101年11月3日│101年12月18日││││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25日│││││102年1月10日│││││102年1月2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380、20284│偵字第14380、20284││││號│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850│103年度易字第1850│││││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2月12日│104年2月12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850│103年度易字第1850│││││號│號│││││││││判決├────┼──────────┼─────────┼─────────┤││判決│104年3月16日│104年3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第│臺中地檢104年度第││││5360號│5360號││││(編號3-5定應執行│(編號3-5定應執行││││刑2年6月。刑期至│刑2年6月。刑期至││││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