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84號聲明人戊○○即繼承人兼上列一人丁○○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聲明人乙○○住同上即繼承人甲○○住同上
丙○○住同上己○○住同上辛○○住同上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庚○○住同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包括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含子輩、孫輩以下;第四順序繼承人含內、外祖父母,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且存歿須註明)。
二、被繼承人配偶 林柔辰 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三、已向林柔辰及應為繼承之其他子輩繼承人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如無法通知者,請檢附切結書。
四、如除聲明人丁○○、乙○○、甲○○、丙○○外,被繼承人已無其他子女,則本件聲明人提出已向被繼承人下一順序繼承人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如無法通知者,請檢附切結書。
五、庚○○之印鑑證明書。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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