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宋幸純 債務人 許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