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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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6號原告 曹宇萱 被告 劉光正 (即 連明德 之承受訴訟人)
劉光文 (即連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劉光明 (即連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劉珍 (即連明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光正、劉光文、劉光明、劉珍為被告連明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或他造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查被告連明德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2年8月27日死亡,其姊妹 連惠珍 、 連明慧 拋棄繼承,其餘兄姊劉光正、劉光文、劉光明、劉珍(下稱劉光正等4人)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49、63頁),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082號卷宗明確,自應由劉光正等4人為連明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因其等及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洪瑋嬬
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柏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