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02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郭見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二紙,交與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5月14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二紙影本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20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見弟│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3.84%│││472618││月14日起│││││元│││││├──┼───┼─────┼──────┼──────┼───────┤│002│新臺幣│郭見弟│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337%│││671106││月1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見弟│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2618││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郭見弟│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1106││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