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甲○○○○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 南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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