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三號盜取財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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