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46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蔡禮臣 債務人 江威霖
李江花
一、債務人江威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威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江花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3年度司促字第16467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3,407,529元│自民國103年9月12日│2.6│自民國103年10月12日│├──┼───────┼──────────┼───────┼────────────┤│002│112,529元│自民國103年11月12日│2.6│自民國1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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