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2號原告 陳錦秀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陳錦秀與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3萬68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576元,惟原告係提起給付工資及退休金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5萬5051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