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庭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件:緣債務人張庭甄於民國107年0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8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