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87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甲○○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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