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87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甲○○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