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604號聲請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人為法人時聲請書狀應載明法人名稱、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參照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
2款)
二、查聲請人所提聲請本票裁定狀當事人欄載以聲請人設址「三重郵政2之15號信箱」,核該址難認係聲請人公司之營業所,請依上開規定,陳明正確之公司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地。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