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1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3183號
原   告 集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
被   告  李慶中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北簡字第3183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3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悅晨
                 書記官 林碧華
                 通 譯  袁素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營業小客車車牌各貳面及上開車
牌之行照各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月25日與原告簽訂臺北市計程車
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由被告提供如附表所示之營業小客車車身各1輛,登記原告
公司行號,原告並將如附表所示之營業車車牌各2面、及上
開車牌之行照各1枚交予被告營業使用,依約被告應依法於
指定日期接受年度審驗,詎被告未依約進行車輛年度檢驗致
臺北市監理處逕行註銷如附表所示之牌照,依系爭契約第
十九條第(一)項之約定,原告得據以解除契約並收回上開
車牌及行照,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
表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協助
查扣逾期安檢計程車輛申請表、存證信函、運輸業公司車輛
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
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兩造間系爭契約既經終止,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訴請
被告將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營業用小客車車牌各2面及上
開車牌之行照各1枚返還予原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書記官林碧華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碧華
附表
┌──┬────┬──┬────┬───┬───────┐
│編號│車牌號碼│廠牌│出廠年月│排氣量│引擎號碼│
├──┼────┼──┼────┼───┼───────┤
│1│H8-996│三陽│2000/04│1493CC│TA-AG33330│
├──┼────┼──┼────┼───┼───────┤
│2│103-CP│國瑞│1997/11│1587CC│4AM119224│
├──┼────┼──┼────┼───┼───────┤
│3│6B-128│福特│2001/04│1598CC│契約未記載│
├──┼────┼──┼────┼───┼───────┤
│4│G5-207│三陽│1999/04│1498CC│TA-AG0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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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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