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55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秀美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7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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