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73號
原 告 李瑪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成 即空集合文化傳播工作室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0,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