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99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9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九七號
聲請人甲○○即如附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上訴中,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件相對人以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七二五七五九號函核准徵收聲請人所有土地,供興建北宜高速公路使用。其處分違法,經聲請人循序訴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六八號)認定原處分違法,卻又認為原處分如撤銷顯與公益相違背,因而駁回聲請人之訴,僅諭知原處分違法。但系爭土地所在北宜高速公路局部路段,有多線公路互為聯絡,撤銷原處分無礙高速公路通車,不生公共利益受損害之問題。原處分如不停止執行,聲請人之土地,將來恐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詢問時陳稱,其恐受之損害,為不能耕作等財產上損害。則非無賠償之道,不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與上開法條規定停止執行須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之要件不合,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劉鑫楨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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