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9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明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丙○○
丁○○乙○○
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728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25日送達原告 陳報 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