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毅芬 債務人 曾麗卿 債務人 曾肇基
一、㈠債務人曾麗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陸仟壹
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曾麗卿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肇基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曾麗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伍仟零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曾麗卿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肇基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曾麗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壹佰叁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曾麗卿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肇基負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曾麗卿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曾麗卿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肇基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