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宥安 上列受刑人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12年度執字第331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宥安(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80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6號),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現以112年度執字第3313號執行,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2年9月6日到案執行。惟受刑人前向該署聲請延緩執行,遭該署電話否准。受刑人並未收到臺南地方檢察署正式否准之公文書,承辦書記官僅以電話告知否准延緩,故受刑人合先向鈞院聲明異議。受刑人擔任鋼筋綁紮工程之協力施作廠商,目前承包多項重大工程。受刑人之父親 林柄男 先前因工作不慎導致職災,經醫師診斷為「左手第二、三指創傷性截指」,手部行動不便,目前已難以工作,故必須由受刑人擔負起養家之重擔,受刑人之姐姐已經懷孕7個月,接近分娩時期,受刑人近日甫接獲後備軍人「教育召集令」,通知應於112年9月19日動員召集,懇祈鈞院暫緩本件執行,再賜給受刑人數個月之時間,除了讓受刑人可以安頓父親之生活外,亦可遵照國防部之教育召集令之規定動員時間報到,方不致違反國防部之教育召集命令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確定後即生執行力,關於自由刑之執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得停止執行之事由外,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至受刑人如主張其有得停止執行之事由,應向檢察官提出及聲請,由檢察官據以審酌並為准駁之決定,如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違法或不當,受刑人方得據以向法院聲明異議。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非法寄藏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槍枝罪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5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80號判決駁回上訴,又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6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並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3313號執行,經執行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於112年6月14日執行,受刑人聲請延緩執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6月19日南檢和壬112執3313字第1129045349號函准予延緩至112年7月17日執行;受刑人再次聲請延緩執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批示延期至112年9月初執行,由執行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於112年9月6日執行,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聲請書、函文、執行案件紀錄單、檢察官批核紀錄單、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13號執行卷宗確認無訛。依前揭說明,本案執行檢察官依確定之刑事判決,通知被告於112年9月6日執行本案,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又綜覽前開執行卷宗,未見受刑人曾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提出暫緩112年9月6日執行之聲請,執行檢察官即無從依法為准否之決定,受刑人固陳明其前向該署聲請延緩執行,遭該署書記官僅以電話告知否准延緩,然前開執行卷宗,並未見受刑人提出暫緩112年9月6日執行之聲請。是此部分仍應待受刑人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檢察官依法為准否之決定,俟受刑人對檢察官之指揮不服而提出聲明異議時,本院方得審酌該執行指揮是否不當。則依前揭說明,本件非得由受刑人逕對執行檢察官所為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並要求本院裁定延緩執行。是受刑人執前詞逕向本院聲明異議並聲請暫緩本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