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健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成泉 代理人 王良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尤朝松┌─────────────────────────────────┐│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98-NY-0000000-0│1│20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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