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盛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104年度執字第5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奕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附表:受刑人陳奕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罰金,以新台幣10│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00元折算壹日。│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23日│103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8221號│字第28221號│字第301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159號│2159號│303號││├───┼────────┼────────┼────────┤││判決日│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104年03月17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159號│2159號│303號││├───┼────────┼────────┼────────┤││判決確│104年02月17日│104年02月17日│104年04月1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3925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拘役│檢察署104年度執│││85日)│字第57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