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430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喬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裁定附表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5年度票字第3430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5年4月3日│1,500,000元│95年10月3日│95年10月3日│652331││├──┼───────────┼─────────┼───────────┼───────────┼────────┼──┤│002│95年8月23日│200,000元│95年9月15日│95年9月15日│047565││└──┴───────────┴─────────┴───────────┴───────────┴────────┴──┘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將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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