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57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周彥勳
被   告  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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