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介民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介民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