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47號聲請人 王士民 相對人大統飲食店法定代理人 王福利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8日在臺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並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等,惟相對人尚未給付。為此,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業已成立,並提出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然觀諸該調解紀錄之記載,系爭事件之調解結果為「不成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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