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再經依法囑託拘提,也無所獲,而具保人後經本院傳喚、請其帶同被告到庭,亦無結果,有傳票回證及拘提結果報告書等附卷可參,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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