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周淑吾龍惠圃龍惠農 因99年度重訴字第13
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查原告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系爭房屋及地上物遷出、將其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依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所示,被告占用部分為43平方公尺,98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9萬3千元;編號C部分,被告占用部分為
176平方公尺,98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萬3千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226萬7千元(829萬9千元+3,396萬8千元=4,226萬7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3,9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6萬10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萬3,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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