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
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刑事判決對張凱傑所為緩刑肆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凱傑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
0年11月28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093號(100年度偵字第20
1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同時宣告緩刑4年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100年9月22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1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張凱傑於本件聲請時之住所地為新竹縣關西鎮十六張50號,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撤緩字卷第19頁)。又本案於104年10月7日繫屬本院,即本件聲請係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所為,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0月7日 竹檢坤 執章104執助620字第028389號函所蓋本院收文章可佐(見撤緩字卷第1頁)。
是本件聲請程序合於前揭規定,本院就上開撤銷緩刑之聲請,自得加以審究。
(二)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
0年11月28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093號(100年度偵字第201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同時宣告緩刑4年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100年9月22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1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
8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見撤緩字卷第3頁至第18頁),足認被告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三)依前所述,因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相符,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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