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542號
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告 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簡字第5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376元,及其中新臺幣187,201
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
、信用卡申請書、歷史帳單、債權額計算表可參,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
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