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94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複代理人 魏妙純 律師

被告 曲曉梅

曲莉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苗天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10時2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1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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