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張恒暢 被告 許志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桃簡字第5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
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謝志偉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