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710號
原 告 甲○○原名 林仲德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福民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金額應更正為『
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金額贅載為新臺幣貳拾柒
萬「拾」陸仟貳佰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