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424號債權人 詹益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宏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二、表明明確之原因事實。
三、提出債務人鑫宏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