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8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871號

債 權 人  林瑋凡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志強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之不動產及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而上開不動產及第三人公司均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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